重磅!2016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16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选拔方式,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加大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交流力度,优化中央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二、职位
公开遴选职位包括处长及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开遴选职位分为两类,一是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二是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选调生。
公开选调职位包括调研员、副处长和副调研员。
三、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1.报名范围:
(1)省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2)省级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中央机关设在地方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
2.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除选调生外,应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没有规定的,须在本机关工作2年以上。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级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或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企业总部机关,不在此列)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报考处长职位,须现任县处级正职职务或具有2年以上县(市)领导班子副职工作经历的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报考副处长职位,须现任县处级副职职务或具有3年以上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工作经历的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报考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须现任相同职务层次的职务。
除公开遴选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正处级职位,年龄在43周岁以下;报考副处级职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报考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其中,报考专门面向选调生职位,乡科级副职年龄在32周岁以下,科员年龄在29周岁以下。
(5)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6)所在机关层级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
(7)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8)身体健康。
(9)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现任中央企业总部工作部门下设处室负责同志或企业总部及下属单位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省(区、市)属企业工作部门(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市(地)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在中央企业地方下属单位工作的,比照省(区、市)或市(地)属企业现任相当职务层次人员;以及在上述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五级、六级职员岗位,其中报考调研员职位的,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中央和省(区、市)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地)直属事业单位副高级岗位2年以上或正高级岗位。
(2)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3)除公开选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调研员职位,年龄在43周岁以下;报考副处长或副调研员职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身体健康。
(7)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拔方式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职位的报名人数与拟遴选或选调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低于5:1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二)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分为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遴选或选调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部门经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协商,可降低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3:1。
(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各占50%确定考试综合成绩,折合总分为100分。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遴选或选调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对于数量在2人以上的遴选职位,可适当降低差额考察比例,但不得低于1.5:1。
(四)各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凡遴选或选调职位的面试人选达到规定比例的,该职位原则上不得空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空缺职位的,须书面说明情况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五)各部门不得擅自终止遴选或选调程序。考生自愿放弃遴选或选调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五、程序
(一)申报计划
各部门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本部门公务员队伍结构,认真做好职位分析,科学编制计划,准确界定职位需求,合理设置资格条件。
请各部门按照要求填写《2016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职位计划申报表》,于2016年7月27日前通过2016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职位计划申报系统冶提交职位计划。
(二)发布公告
2016年8月上旬在人民网、共产党员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和人民日报、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劳动保障报等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各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各部门在相应的网站上转发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采取报名人员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报名时间在公告中发布。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报名人员登录本次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专用网址(http://www.scs.gov.cn/gklx2016),或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scs.gov.cn),点击2016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专题冶进入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注册,设置个人密码,填写详细信息。
第二,报名人员上传近期2寸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30Kb以下)。
第三,报名人员根据相关要求选择填报职位,下载打印自动生成的《2016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或《2016年中央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推荐表》(以下统称《报名推荐表》),并不得进行改动。第四,报名人员如实填写信息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报名推荐表》报任免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第五,报名人员按照操作说明将审核盖章后的《报名推荐表》以电子图片的形式通过报名系统上传。
专门面向选调生的遴选职位,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推荐报名,不接受个人报名。每名选调生限推荐1个职位,被推荐人员在网上直接填报相应职位信息,无需上传《报名推荐表》电子文档。经组织推荐报名的选调生,还可自愿选报1个相同职务层次的面向所有公务员的遴选职位,具体报名步骤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用户名和个人密码是查询资格审查结果、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依据,报名人员务必牢记;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报名步骤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每名报名人员限报1个面向所有符合条件公务员的遴选职位或选调职位,多报无效;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遴选或选调资格。
2.资格审查。对上传《报名推荐表》的报名人员,各部门应在48小时内完成资格审查,并通过报名系统反馈资格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条件而未通过审查的,向报名人员反馈理由;对填报资料不全的,注明缺少的内容,及时通知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补填。
对面向所有符合条件公务员的遴选职位或选调职位,报名人员只进行网上填报、未上传《报名推荐表》的,各部门不予进行资格审查。对专门面向选调生的遴选职位,各部门根据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推荐人员信息和报名人员网上填报信息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报名期间,各部门要公布咨询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名人员咨询。
(四)笔试
1.笔试科目与内容。笔试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处级公开遴选职位和公开选调职位考案例分析与对策性论文一科(A类),主任科员以下公开遴选职位考案例分析一科(B类),满分均为100分。
2.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6年9月11日(星期日)上午9:00-12:00,地点详见准考证。报名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3.成绩查询。报名人员可于2016年9月30日上午8:00以后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看笔试成绩。
(五)面试
1.面试公告。报名人员可于2016年10月8日上午8:00以后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看面试公告。
报考2个公开遴选职位的选调生,如果均入围面试,则只参加专门面向选调生职位的面试,另一职位的面试人选依次递补。
2.资格复审。面试前,各部门须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报名推荐表》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等。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面试。
3.面试形式。面试由各部门组织实施。面试试题要突出职位特点,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试题原则上由各部门命制,确有困难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提供统一的面试参考题本,各部门须在此基础上,自行命制2-3道面试试题。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集体面谈等方式进行,鼓励综合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复合型面试。面试时间不少于25分钟。满分为100分。
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职位业务水平测试,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的30%。公开选调职位一般均开展职位业务水平测试。面试结束后2日内,各部门要确定考察对象并告知当事人。
4.面试组织。各部门要组成面试组。面试组由考官小组和监督小组组成。考官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本部门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监督小组由本部门纪检监察机构选派人员组成。面试工作于2016年11月5日前完成。面试结束后15日内,各部门要将面试试题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对面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1.体检。各部门安排报名人员到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2.考察。各部门要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或选调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坚决杜绝政治倾向有问题、道德品行不端正、廉洁操守不过关的人员进入中央机关。考察组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表等情况,如实写出考察报告。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考察工作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七)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1.公示。各部门对拟任职人员分别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和拟任职人员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办理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各部门要将拟任职人员名单和干部任免审批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或选调资格。原则上于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
3.任职。报考本次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职位的,可直接任职。需要实行任职试用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明确相关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要依据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政策,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并做好优秀选调生推荐工作。各相关单位要配合做好考察、办理调动手续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坚决杜绝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在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此方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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